海南省税务局:房产税纳税时间
日期:2019-10-11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请问一下,企业购入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怎么计算?税法上说的“房产交付使用次月”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是开发企业交房之后的次月,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关系?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