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商业综合体自用的地下停车 房产税的原值如何确定?
日期:2019-10-16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商业房产项目的自用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否按地下停车场的入账价值的70%计算?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6]7号)第二条规定:“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