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88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07 .
海南舒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NU9QXF,法定代表人: 许玉宝):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舒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NU9QXF):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8份,不含税金额合计259,515,176.34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与上游1户企业、下游34户企业未发生真实的购销业务,涉及的购销业务中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对你公司接受上游企业的1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129,714,060.30元,税额16,862,828.15元,价税合计146,576,888.45元。对你公司向国储(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对外虚开,虚开金额129,801,116.04元,税额16,874,145.43元,价税合计146,675,261.47元。合计对你公司定性虚开发票1428份,金额合计259,515,176.34元,税额合计33,736,973.58元,价税合计293,252,149.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28份,不含税金额合计259,515,176.34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