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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0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  

海南殷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D3Y22U,法定代表人: 吕湘嶷):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7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殷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D3Y22U):

     你公司为他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不含税金额为512,820.51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不含税金额512,820.5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1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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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晨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4HDL59,法定代表人: 梁宾):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8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晨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4HDL59):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46份,开票金额35,872,446.6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46份,开票金额35,872,446.60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2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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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雅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NU30W,法定代表人:张文何):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9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59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雅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NU30W):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0,786,833.49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0,786,833.49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3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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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NQ94E,法定代表人:范士坡):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0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0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NQ94E):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0,417,683.21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0,417,683.2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4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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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达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2TG3D,法定代表人:王唯苏):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达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B2TG3D):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开票金额3,414,986.78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开票金额3,414,986.78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5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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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9E8B00,法定代表人:毕洪文):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2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9E8B00):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9份,开票金额22,962,525.68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9份,开票金额22,962,525.68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6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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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60000MA5T9HCL68,法定代表人:蔡应扬):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万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60000MA5T9HCL68):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0份,开票金额24,331,628.26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0份,开票金额24,331,628.26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7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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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润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KBN4W,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4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润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KBN4W):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份,开票金额44,184,552.18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份,开票金额44,184,552.18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8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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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优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C23A4F,法定代表人:刘杰):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5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5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优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C23A4F):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50份,开票金额38,214,060.2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50份,开票金额38,214,060.20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9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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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泼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A8LU8R,法定代表人:胡志东):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6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6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泼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A8LU8R):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9份,开票金额12,733,175.24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9份,开票金额12,733,175.24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00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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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欧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49367E,法定代表人:梁宾):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7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欧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49367E):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3,251,982.76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开票金额23,251,982.76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01号)

来源: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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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诰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JRF8A,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68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诰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JRF8A):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开票金额5,578,982.3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开票金额5,578,982.30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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