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
留言时间:2021-09-22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普票的右下角的销售方信息银行账号有误发票能否使用,是否需要对方重开,回复时请明确回答能还是不能,不要只搬出规定
附件
pk3pxa.jpg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您取得的发票中销售方信息有误的,该发票不能使用,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