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常年聘请的监事劳务费用是否计入工资薪金
日期:2019-10-28
来源: 海南省税务局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 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那我们公司常年任命的监事,应该也属于我公司职工,我们按月给其发放的监事劳务费用,是否应计入工资薪金,而不是计为劳务报酬,不需要去代开劳务费发票?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