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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10-15

答: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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