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10-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10-22
答: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