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7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0-21
海南锦成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348073155Q,法定代表人:张渊实):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1〕1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401室
联系人:陈先生、黄先生 联系电话:66969081
2021年10月21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锦成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348073155Q):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K2栋7楼704房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2016年1-7月份期间虚构业务向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企业营销策划”或“市场推广服务”,金额合计12,923,785.49元,税额合计 775,427.51元,价税合计13,699,2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及2015年/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证据二:对张渊实及陈国强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陈国强个人中国银行2个账户流水明细、你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明细、栾涛、张丽琼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流水明细
证据四:栾涛、张丽琼、朱小宽身份证明
证据五:你公司成本费用明细账、你公司2016年银行存款明细帐及2016年“其他应收款--陈国强”明细帐
证据六:你公司提供与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及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证据七: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开出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发票已申报抵扣证据
证据八: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九: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与你公司业务相关的账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
证据十: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策划案复印件(昆明赛诺公司提供)
二、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