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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网上拍卖房屋无法缴税办证

09-29 我要评论

网上拍卖房屋无法缴税办证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胡月梅于2019年8月31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以最高价格获取位于沙市区白云路金江宝坻23栋2层1号、23栋3层1号两处房产,在规定时限内交付全部购房款后,法院将拍卖购房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税费缴纳责任划分函给我。

于2019年9月24号到沙市区不动产办理房屋的解封及转移手续,不动产对我出示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单后在交税过程中,税务征收窗口答复,纳税人的税费由纳税人承担,但必须先缴纳后本人才可以交纳契税等费用,并且将纳税人和拍卖人的税费征收明细给我,事后本人多次到沙市区税务局、荆州市税务局协调沟通无果。

本人是通过网上拍卖获取,根本不认识该房屋的开发商,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该小区开发商早已因债务纠纷找不到人,并且早已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税务账号已冻结。

该房产因过户已解封很长时间,但过户手续至今未完成,如债务人再次因债务问题导致被法院查封,本人将出现巨大损失,请给于协调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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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5年09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0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规定,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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