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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记载的机票改签费能否抵扣进项

09-29 我要评论

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记载的机票改签费能否抵扣进项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出差,取得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记载的改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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