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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注!国家补贴收入未能到位,企业巳确认收入但无资金缴纳所得税等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补贴收入未能到位,企业巳确认收入但无资金缴纳所得税等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生物质发电企业。省发改委核定上网价格为0.75元/度,但是其中约0.34元的补贴电价由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缺口。导至我企业累计有1亿未收国家补贴款。这一亿元未收补贴企业巳按财政部记帐要求确认销售收入,含补贴收入企业投产两年以来累计实现利润约3000万元。所得税约600万元。实际上企业现金流巳近干枯。无资金缴纳所得税,此类情况可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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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您直接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该项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到位。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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