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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关注!虚开发票补销项定偷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77号(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77号(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77号

  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MA4KWLAB8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企业本期填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75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474096-02474120、02499061-02499085、02462296-02462320,价税合计8,480,297.50元,税额1,232,179.96元。

  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对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企业直接走逃未申报2017年11月增值税393,243.49元和城市建设维护费27,527.04元的行为为偷税。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2017年11月少缴增值税税款393,243.49元,定性为偷税,拟处1倍罚款393,243.49元;对该企业2017年1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527.04元,定性为偷税,拟处0.5倍罚款13,763.52元;合计407,007.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虚开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474096-02474120、02499061-02499085、02462296-02462320),金额7,248,117.54元,税额1,232,179.96元,价税合计8,480,297.50元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知书下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77号(武汉艺远姜华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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