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襄阳市税务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襄阳市税务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纳税人学堂: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按照国内税法,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由分配利润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办理方法,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情形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二、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三、关于资料报送

1.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3号附件),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按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五、享受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六、递延纳税不是免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相关政策链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