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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火车票抵扣进项税相关问题

火车票抵扣进项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7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报销时以火车票订票信息截图复印件和同行人证明报销。那此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06月17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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