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资金滞纳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我司2018年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处罚之后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19年度接主管税局通知,告知我司2018年发生发票违法处罚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退还相应期间已享受的优惠款项,且需加收对应的滞纳金。
我司对退还优惠款项无异议,但对加收滞纳金有异议,通常理解,企业只有欠税,才需缴纳滞纳金,在“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增值税相关条款中并没认定企业收到的退还款项为“税款”,且财税2008 15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为“财政性资金”。
故我司对退还上述增值税优惠款项时需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有疑义,想征求上级局的意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