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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合作建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

留言时间:2019-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后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关于房产税。根据咨询中所述,乙方取得30年租赁权所垫付资金及以后每年支付的租金,共同构成租金总额。其中垫付资金为首期一次性支付,目前房产税政策中并未规定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征期及分摊次数,征管实际中一般是首次申报即按已支付总额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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