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留言时间:2019-08-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这条如何理解?如果当月或当季度,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零是否可以理解为系统自动申报,不用人为手工申报。谢谢,望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解读规定,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