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按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按照相关文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则按照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缴纳印花税。日常管理中,合伙企业出资额可计入“合伙人资本”,但由于适用会计政策和报表都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报表,只有“实收资本”科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按照实收资本总额的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最新优惠政策。关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