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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0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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