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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问题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为40年,企业财务按照10年摊销,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也选择10年摊销。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扣除而不是选择10年,可是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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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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