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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供电能否开专票

09-30 转供电能否开专票 我要评论

转供电能否开专票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服务行业 一般纳税人。另一家公司A(一般纳税人)用了我企业电费,对方要求开专票,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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