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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09-30 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我要评论

轨道交通用房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房,包括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自用办公用房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免征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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