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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个税缴纳

09-30 个税缴纳 我要评论

个税缴纳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与个人之间代开的运输费发票,原先其中是包括个税的,但是最近个税需要单独去国税缴纳,请问我需要什么材料,缴纳金额的标准是百分之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2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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