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返还金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请问湖北省对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资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是按照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处理?
方法一: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方法二:抵减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望赐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据此,关于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冲减土地成本的问题,目前湖北省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