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末提前收取下一个季度租金。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可按照权责制分期确认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