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国营农场,将土地(高标准农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在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海南省财政税务厅……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第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我公司的此项业务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请问,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以及2017年《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则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我公司的此项业务可否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额优惠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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