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2-0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