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了一年的车船税,请求退回
留言时间:2021-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多收了我 一年的车船税。现在请求退回。
附件
2019年车船税-麻城税务局.jpg
行驶证正面.jpg
2020年交强险保单.docx
交强险保单2021.docx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十六条规定,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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