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36号(湖北XXX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0日 09:50 来源:市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36号
湖北XXX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夏XXX
地 址:通城县隽水镇XXX号
纳税人识别号:91421XXX4F22D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7日纳税检查情况进行核实,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未查询到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册地址为虚构信息,故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度自登记以来纳税申报情况,系统显示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你公司2018年8月1日通过办税自助终端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10份(号码27226081—27226090),发票没有缴销。2018年9月13日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93491.26元,税额5804.74元,发票货物名称是*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抗震HRB400螺纹钢,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均未登记公司账户信息。故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天门市岳口镇支行,账号:4200123705405300182)进行查询。经查,该账户无货物购进、销售所对应资金进出流水记录,证明发票开具的内容虚假。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生产经营地址,询问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根本没有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拨打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发现无人接听或已停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场地虚假,证明没有货物生产、场地和设备;无生产能耗和委托加工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证明有货物、不动产购进,进一步证明发票开具的销售行为虚假。
综上,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均为虚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193491.26元,税额5804.74元,价税合计19929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交的增值税5804.74元并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纳税服务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