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出租房产税计征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1-03-2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为商业企业,主要是针对商场内店铺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时缴纳房产税。
如果当月有出租则从租计征房产税,如空铺则按房产原值计征。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商户是月中退铺,请问当月的房产税应如何计缴,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