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周XXX)
襄税三稽公[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9日 15:45 来源:襄阳市税务局
周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通[2021]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通[2021]9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王军 代士飞 熊军
联 系 电 话:0710-3520572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3月29日
通知书下载:
《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通[2021]5号).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通[2021]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襄税三稽通〔2021〕5号
周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事由:南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你2010年至2012年进行税收检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成立公告》第六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由南漳县税务局地方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办公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41号
联系电话:0710-3155550,0710-3155551
邮政编码:441000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适用)
襄税三稽通〔2021〕9号
周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事由:1.南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月15日向你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地税稽处〔2013〕3号),责令你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010年至2012年度少缴的营业税43,367.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68.40元,印花税468.70元,个人所得税32,678.21元,契税2,800.00元,土地增值税44,959.94元,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截止目前,仍未缴纳。
2.南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地税稽罚〔2013〕3号),责令你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4,402.52元。截止目前,仍未缴纳,且对该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现我局对你进行催告。请你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十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地址:南漳县凤凰大道360号)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地税稽处〔2013〕3号)的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地税稽罚〔2013〕3号)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仍未缴纳,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三日内到我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41号;联系人:王军 代士飞 熊军;联系电话:07103520572)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