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对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复依据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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