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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100号 (赤壁XXX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100号 (赤壁XXX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100号

名称:赤壁XXX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2XXXH2F57W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XXX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20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走逃失联。你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显示欠缴2020年7月所属期增值税209,894.38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核实你企业注册经营地址无你企业,约谈法定代表人与办税人员,均表示不知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实际操控人电话联系未果。你企业于2020年10月27日在金税三期系统被认定走逃,2021年3月15日,检查人员经过实地检查核实你企业生产经营地址无你企业生产经营。

2.企业生产经营异常。你企业在2020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发票金额共计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你企业申报2020年7月增值税应税收入2,368,418.62元,销项税额307,894.38元,进项税额98,000.00元,对应的购进金额是2,368,418.62元,与申报的应税收入数据完全一致,且申报进项抵扣项目全部为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有销无进,虚列数据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3.企业存款账户虚假。你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检查组经查询你企业开具发票时填列银行账号核实其为虚假账号。

4.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你企业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在2020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合计金额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认定你企业在2020年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15792139-15792163)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368,418.62元,税额307,894.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将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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