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1-05-1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请问,湖北随州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多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不可售部分如配电房也单独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多个施工许可证、分期开发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能否在项目分期的前提下,多本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合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清算(也即以项目分期为基础,对同一期内的多本证进行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