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
鄂州税稽公〔2021〕406号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11:32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XXX9M97H0L)
我局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鄂州税稽处〔202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鄂州税稽处〔2021〕14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33号,联系人:罗福齐,联系电话:027-60698008)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2日
附:《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鄂州税稽处〔2021〕14号
鄂州市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XXXM97H0L)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及发票使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现的问题
1、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不实、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户。
2、你公司销售机动车有销无进、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涉嫌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为。
(二)检查情况
2021年3月30日,检查人员姜*、游**两人到你公司设立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办南塔小区10栋2单元201室实地核查,未见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该地址住户为租户,通过中介租房,不认识也不清楚鄂州市信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后检查人员来到了该小区所属的南塔社区,通过社区书记和网格员了解到南塔小区10栋2单元201室住户电话,检查人员根据社区提供的住房联系电话进行联系,但无人接听,检查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南塔社区书记进行沟通,作为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该社区书记拒绝了检查人员的要求。
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公司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手机录音电话多次拨打你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联系电话1300528****)显示为停机状态;联系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金*联系电话1584678****)显示为空号。
2021年4月2日,检查人员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鄂州市信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稽检通一〔2021〕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1年4月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无法联系退回我局。
因采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检查文书(鄂州税稽检通一〔2021〕10号);并于 2021年4月13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鄂州税稽税公〔2021〕1号)。
(三)发票领购、开具及取得情况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 你公司2020年12月3日在纳税大厅办理票种核定并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发票50份(发票号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31920-00031969)。
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你公司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发票代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31920-00031941、00031944-00031957、00031959-00031969),价税合计3396117元,不含税金额为3005413.27元,增值税额390703.73元;共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份(发票代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31942、00031943、00031958),价税合计184720.00元,不含税金额163469.02元,增值税额21250.98元。
鄂州市信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日成立至今,除取得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2020年12月3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009896253- 00989625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金税盘)不含税金额共计405.74元,税额34.26元,价税合计440.00元外,未取得其他发票。
(四)涉案企业资金情况
鄂州市信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鄂城区税务局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发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621213543564684),通过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查询发现查无此账号。
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不实、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机动车有销无进、采取直接走逃失联的方式不进行纳税申报,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开具金额为3005413.27元,增值税额390703.73元、价税合计33961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开具47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金额3005413.27元)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