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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1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恩施市XXX木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28XXXNL37):

因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州税稽罚告〔2021〕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州税稽罚告〔202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州税稽罚告〔2021〕3号

恩施市XXX木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WNL37,法定代表人:卢XXX,身份证:422823********3670,生产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委托加工业务,通过资金回流等形式将资金转移或直接回流至受票方单位关联关系人,虚构销售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49份,开票金额22937409.83元,开票税额2981863.46元,价税合计25071394.19元。同时在未实际发生原材料收购的情况下,虚开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月至注:收购发票)298份,开票金额29589625.00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932412.50元,进项转出52650元,实际计算抵扣增值税2879762.5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拟处罚款3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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