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或服务,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还要代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留言时间:2021-06-2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非贸易项下劳务或服务代境外单位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了附加税。请问是否不再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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