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6月④)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2021.7.5
问: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02
问:临时聘请的非残疾员工是否计算在生产销售货物的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当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内?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因此,临时聘请的非残疾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且该员工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以将其纳入在职职工人数之内。
03
问:2019年4月1日后,因纳税人一直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故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纳税人想提出申请享受,其享受起始时间从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时间为准,还是可以追溯到2019年4月1日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该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同时为简化核算,无需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04
问: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中明确:“依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05
问: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阅?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中明确:“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6
问: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请问顾客个人的获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7
问: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家长的银行卡上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中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08
问: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09
问:纳税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此外,湖北省出口企业还可通过湖北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0
问:我省城乡居民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中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