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后期重新开具正式发票,原先发票是否需要收回?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待余款结清后,开具正式发票,是否需要把预收款发票收回,由于企业已将预收款发票放入会计凭证,不得破坏会计原始凭证。收回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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