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
鄂州税一稽公〔2021〕402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09:12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NNMT82)
我局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鄂州税一稽处〔20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鄂州税一稽处〔2021〕7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33号,联系人:姜建,联系电话:027-60358319)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2日
附:《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鄂州税一稽处〔2021〕7号
鄂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NNMT82,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广场西路121号)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5日对你单位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实地核查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检查人员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广场西路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广场西路121号(你单位设立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未见到你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你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中《租房合同》后附的出租方高波的《住所使用证明》(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153号),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联系相关人员情况
我局检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多次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陈**(身份证号350583********378X)预留的联系电话131****1138,均显示为关机状态。
我局检查人员根据金三系统中你单位购票员实名办税信息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对你单位工商税务登记代办人员丁**(身份证号412725********5021,湖北易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外勤人员,手机号199****3021)和秦**(身份证号420703********16383,湖北易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手机号139****9619)进行询问,你单位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过程为:秦**于2021年1月20日左右在“上海财税同行群”的微信群中看到微信名为“昊天-李156****8421”的人发信息需要湖北业务员注册公司,秦**主动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微信名为“昊天-李156****8421”的人传来法人身份证、租房合同及房东产权证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后,秦**交给丁**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由丁**进行购票员实名认证,并代领发票及开票工具,交给秦**,秦**通过微信名为“昊天-李156****8421”的人联系好的顺丰快递寄出(第一次收货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中原大厦,昊天收156****8421,之后不知道收货地址)。我局检查人员拨打收件人电话156****8421,为停机状态。手机号156****8421与我局在查案鄂州市北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预留手机号156****8421相同。
丁**及秦**目前已联系不上微信名为“昊天-李156****8421”及你单位相关人员。
(三)文书送达情况
1.直接送达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检查人员拨打陈**(你单位系统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的手机号131****1138,联系不上你单位相关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办公场所及相关人员,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一稽检通一〔2021〕4号)。
2.邮寄送达情况
2021年4月9日,我局检查人员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鄂州市卑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一稽检通一〔2021〕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1年4月12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将挂号信退回我局(无法联系收件人)。
3.公告送达情况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一稽检通一〔2021〕4号),同时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
(四)发票领购、开具情况
你单位2021年1月27日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限额十万元)50份(发票代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23176-00023225),于2021年1月29日至2月1日开具49份,作废1份。发票开具金额合计2996140.72元,增值税额合计389498.28元,价税合计3385639.00元。
2021年1月27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200201130,发票号码02233001-02233025),未开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42002000104,发票号码43816001-43816050),未开具。
(五)资金收付情况
你单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税务局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根据你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信息,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开发区支行(账号:000******284),我局检查人员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开发区支行查询,发现查无此账号。
综上,你单位税务登记地址不实、编造虚假银行账号、机动车有销无进、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进行纳税申报但不缴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开具49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23176-00023220;00023222-00023225,发票开具金额合计2996140.72元,增值税额合计389498.28元,价税合计3385639.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开具的49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2071926001,发票号码00023176-00023220;00023222-00023225)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