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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个人名下的运输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费

个人名下的运输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费

留言时间:2021-07-1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1、个人可否代开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抵扣?

2、个人需要缴纳税费标准(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1.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特殊情况。根据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对依法减免增值税的,其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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