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目前政府要求将我公司一宗土地收回并要求该土地上建筑物由我公司拆除。签订的土地收回合同仅有土地价款,地上有少量办证建筑物合同上无对应价值。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我公司在取得的土地收回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地上建筑物是否涉税?应按什么价值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