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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这个药企倒霉透顶!虚开10万,罚款50万!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税二稽罚〔2019〕69571号

全文有效

2019.5.30

武汉安思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6MA4KNQF71N)

  经我局(所)增值税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份(海南鑫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200162130,发票号码为02314131),合计金额99,794.87元,合计税额16,965.13元。

  经核实,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海南鑫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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