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67号
2019.7.1
武汉腾达高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5347242033Q)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不符。从电子底账信息系统查询到该企业当期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是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货物品名为为“中煤”。
(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企业2017年5月-6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栏中填报销售额共计7083379.97元,销项税额共计1204174.53元,在“未开具发票”栏虚列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自2017年7月起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三)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资料中显示的一个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
根据以上检查取证情况,检查组认定武汉腾达高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1011551-01011575、03843774-03843798,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113771-02113795),金额7083379.97元,税额1204174.53元,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拟处罚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