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年第二季度热点问题反馈(五)车辆购置税
发表时间: 2019-08-19
来源: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1.办理车购税是否不再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6月1日起,如果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由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和打印。
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