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父女之间赠送股份涉及哪些税费
日期:2019-08-2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中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部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女儿,请问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如何计算这些税费?
答: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