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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村企租赁改造的房产税疑问

关于村企租赁改造的房产税疑问

留言时间:2021-08-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三旧改造过程中租赁改造的情况

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成房屋的产权人为A村

   其中,由B企业垫资5000万给A村建设房屋,B企业可以免费使用房屋20年,到期归还房屋给A村,请问B企业免费使用房屋20年期间,按照以下哪种方式缴纳房产税?

   方式一:B企业垫资属于20年期间的预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产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由A村从租计征房产税

   方式二:B企业无租使用房屋,按照《财税〔2009〕128号》规定,B企业只能从值计征方式代缴纳房产税,不能从租计征代缴纳房产税

    我们认为,应按照方式一缴纳房产税。原因是该房屋及土地产权人均属于A村,A村与B企业之间只能是租赁关系,并且垫资款5000万即是预付20年租金款,应由A村按5000万平摊20年后从租计征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第十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06月11日)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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