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分包抵扣1%税率发票的账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08-2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选择按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举个例子,对外开具3%税率增值税发票10万,现在收到分包开具的1%税率发票3万,按照差额征收政策,应交税(10-3)/1.03*0.03=0.2万,也就是分包差额抵扣税金是3/1.03*0.03=0.09万,与实际分包发票票面税金3/1.01*0.01=0.03,有个0.06万的差额,这个少交税的差额我司如何账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2.①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