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9-10-25
来源: 湖北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已进行尾盘销售,但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未进行我公司调减,多次找专管员沟通无果,理由是我公司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请问专管员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我公司该怎么处理?黄冈市稽查局也对我公司稽查,也认定我公司土地使用税存在多缴,尽管这样,专管员后期仍然认定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才可调减,请问专管员这种做法有什么依据?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等)后,从进行住宅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对公共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二)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从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终止该房屋对应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因合同无效、作废、改签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当月末。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